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
院办通〔2014〕21号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09]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立德树人、清风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院校立校之本,发展之魂,是校风的主要体现。学风包括师德师风、学术风气、教师教风、学生学风、校园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学术道德是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涉及到学术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学术环境等方面,是学术风气的主要表现。
第三条 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以规范学术行为,提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传承优良文化传统,鼓励学术文化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通过教育宣传、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形成学院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健全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通过培养学院良好的师德师风,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 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基本手段,定期面向全院师生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活动;要把师德师风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列入教师岗位培养内容,把诚信教育、学风教育列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要在校园网开辟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专栏,及时发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相关制度和文件信息,宣传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要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并每年发布一次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避免片面将学术成果与评优奖励、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挂钩,应全面考核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风学风、教科研水平。今后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奖等活动中要把学术道德和学风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实行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严重违背学风建设行为的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科研处、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学生处、宣传部、监察处以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学院设立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办公室,由科研处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各二级学院(部)成立由二级学院(部)院长担任组长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小组,并负责各二级学院(部)师生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牵头成立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管理。科研处应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制定和完善科研和学术管理相关制度,宣传学术道德相关政策和管理规范,加强学术活动日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并制定学院学术成果鉴定、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小组应根据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本教学单位情况制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方案,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纳入本二级学院(部)工作计划,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研究领域的腐败行为表现,不仅破坏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基本准则,助长了学术领域的不良风气,更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并据为己有;
(三)伪造、篡改数据和文献资料,捏造事实,形成虚假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相关学术创造或学术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允许,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夸大研究成果,或者同一成果作为两个和两个以上成果;
(七)利用虚假或夸大的学术成果谋取不当利用;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院应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作为学院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术不端行为等查处程序如下:
(一)院学术委员会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专家调查组应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必要时应按程序申请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学术成果相似性鉴定,或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调查。与学术不端行为相关的专家调查组应实行回避制度。
(二)院学术委员会在收到专家调查组调查结论5个法定工作日,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三)当事人对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无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在5个法定工作日后,提出正式处理意见,并上报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四) 当事人对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5个法定工作日内可向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诉。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重新调查核实,核实无异议的,院学术委会在5个法定工作日后,提出正式处理意见,并上报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核实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调查组调查核实。
(五)正式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在校园网公示3个月以上,相关材料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专家调查组调查结论,视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提出正式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一)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职称评定、晋升晋级、项目成果;
(二)情节严重的,除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职称评定、晋升晋级、项目成果外,对当事人可予以记过、记大过、留职查看、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公职;
(三)情节特别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学院建立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保密制度,参与调查的专家调查组成员及接触举报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密。对于发生泄密的人员,学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恶意、虚假举报,经查证核实的,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举报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将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
(一)学院每年进行一轮对教师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并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今后项目评审、职称评定、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坚持独立思考,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三)鼓励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关爱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学生的实验实训记录和毕业课题论文,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争当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