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票据管理,保障财务工作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收取各类款项时开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在内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收费票据按种类及用途,主要分为财政电子票据、税务电子发票(全电票)、其他票据。
第一类:财政电子票据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培训费等。
(二)安徽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校事业性收入的各类代收代支款项,主要包括代收教材费、代收体检费、代收水电费等。
第二类:税务电子发票(全电票)
学校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收费,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和会议收费,出租房屋、设备等的收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类:其他票据
规范学校内部资金流动,仅限于校内使用的内部结算票据,起收款证明作用,只能用于校内转账使用,由财务处监制,不作为其他报销凭证。
第六条 学校管理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学校管理使用的税务电子发票(全电票)是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与纸质税务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各票据申领单位应根据不同收费内容和性质选择申请相应的票据,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用、混用。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统一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十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登记、开具、核销(归档)等工作,及时掌握票据的使用、结存情况,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电子票据由财务处依托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安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等进行管理;税务电子发票(全电票)由财务处依托税务机关建设的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内部结算票据由校内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申领、开具及保管,保管人应确保票据安全,及时办理票据缴销及款项上缴,配合财务处进行对账工作。
第四章 票据的申领及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申请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时,应在资金到账前五个工作日线上填写开票信息登记表,提交开票依据电子档材料并缴款。如未按此规定方式缴款,资金上缴财政后将无法退回,且对应系统将无法出具票据,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申请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安徽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或税务电子发票(全电票)时,应提交开票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线上填写开票信息登记表、提供开票依据电子档材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未到账资金需预借票据的,需由本人承诺、经申请单位审批后,提交预借票申请表(详见附件二)、线上填写开票信息登记表、提供开票依据电子档材料方可开具。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预借票据的到账工作,预借票据的款项原则上应于借票当月到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领用内部结算票据时,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办理,应提交内部结算票据领用说明,注明项目、标准以及领用数量等,经申请单位审批后方可领取。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应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名称及票据起止号码,检查票据是否缺联、缺号或印刷不清,并在“内部票据领用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各单位开具票据时应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开具票据,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印章齐全。
第十六条 各单位申请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税务电子发票(全电票)后发生错票、退票的,需立即联系财务处填开红字票据;对于填写错误的内部结算票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或撕毁,应保持各联次完整,加盖作废戳记。
第十七条 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开票内容应与所发生的收费业务和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互一致,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内容、虚开票据。
第十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出具时须有“安徽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学校电子签章;税务电子发票(全电票)出具时须有“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内部结算票据出具时须有财务签章。上述票据一律不得涂改或加盖其他印章,否则视为无效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及存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外开具票据所收款项必须足额上交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会计年度届满前,财务处应对本年度所有票据进行盘点。财政电子票据、税务电子发票(全电票)相关信息由财务处专人下载并存档;内部结算票据由各领用单位至财务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本年度(12月10日前)未到账资金的预借票据一律按规定冲红作废,不得使用,因违规使用产生的后果由预借票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票据,不得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记账联、登记簿等应按相关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如发生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由经办人出具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证实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财务处按规定处理。因丢失票据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票据仅限用于学校合法经济活动,严禁用于个人消费或违规支出。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上交违规所得外,违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五)拒绝接受相关单位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开票申请表

附件二: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预借票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