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首批、安徽首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创建于1983年,原名芜湖联合大学。1997年5月,更名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2000年8月,芜湖农业学校并入学校。2012年5月,学校与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合并,组建了新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地方性、市场化、技能型、开放式”为办学思路,以“崇德、尚能、务实、创新”为校训,以“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为建设目标,坚持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文化领校、特色强校之路,坚持面向社会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英译为Wu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由芜湖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学校法定住所地:芜湖市银湖北路62号,设有北校区(芜湖市银湖北路62号)、南校区(芜湖市文津西路201号),经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自我管理等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高职专科生和其他类型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自主开展应用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中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自主开展校企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校内分配原则;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员工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学科竞赛等赛事的机会。公平获得参军、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通过学生申诉委员会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社会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应用人才培养、应用科学研究、区域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和人才引进、流动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省市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类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 讨论学校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在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择计划人选;审定各类立项的教科研项目;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三)评定校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四)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五)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
校企合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订单式培养和产品开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二)制定和修改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制定校企合作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校企合作委员会年会;
(四)决定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应由教代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学校基本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办学方针;以应用人才培养、应用科学研究、区域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四十条 应用人才培养。走开放式办学之路,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立足区域、服务地方、对接产业、办好专业、融入企业、服务就业,培养拥有一技之长、勇于创新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一条 应用科学研究。与区域经济支柱产业、行业、企业紧密合作,通过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课程与教学研究、技术服务研究,推动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四十二条 区域社会服务。以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等为重点,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
第四十三条 文化传承创新。推进“产业文化进教育、工业文化进校园、企业文化进课堂”,构建符合时代特点和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强化校园文化育人功能,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本单位机构设置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赋予二级学院、教学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教学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负责本院(部)学生管理、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是二级学院、教学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院(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十九条 校属仪器仪表研究所是以应用科学研究为主的学校直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下属公司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产品生产经营者。附属中等职业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中专学校。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举办者应完善学校办学经费投入与增长机制,督促学校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加强对校友及社会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适度授权、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定期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有关财务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增收节支,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资产损失,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学为重”的理念搞好后勤保障工作,以优质的管理、优良的服务保障教学、服务师生。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鉴定和社会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校徽、校旗、校歌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蓝底由“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英文首字母组成的人形图案,下方1983为学校开办全日制专科教育年份,并配以书本、江水、齿轮等元素。外环为白底,上方是中文标准字体校名,下方是英文标准字体校名。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教职员工徽章为圆形,中间为校徽;学生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校徽和校名。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底蓝字长方形旗帜,中间均印有学院徽志和标准字体的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起航》。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whit.ah.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芜湖市教育局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