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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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稿:王朝晖 审核:王朝晖 发布日期:2014-10-31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各部门、二级学院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部门、二级学院需指定一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各部门、二级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且不得危及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二、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学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学校概况、重大改革与决策、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工作、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监督工作、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与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院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院网站和各部门、二级学院网站;

(二)院报、院刊;

(三)院内广播、信息公告栏、显示屏等;

(四)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五)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六)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七)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学院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院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院主动公开以外的学院信息,可以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院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四、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