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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院办通〔2020〕16 号)

发稿:吴庆国 审核: 发布日期:2021-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对接科技发展趋势,聚焦区域发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芜政办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平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以科学研究、技术技能积累、技术开发与服务为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核心技术产业化,支撑学校专业群发展,提升学校整体科技实力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强化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交流合作,倡导校企合作、校企共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各类科技平台积极拓展实质性合作,共建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平台是指学校各类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校级。国家级科技平台以科技部和教育部为标杆,包括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省级科技平台以科技厅和教育厅为标杆,包括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地市级创新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校级科技平台参照地市级及以上类别培育。

第四条 科技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育建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的科技平台按独立二级科研学术机构管理运行,科研处负责年度经费预算和考核工作;校市级平台由科研处统筹,依托二级学院(或专业群)建设,相对独立运行。

第五条 科技平台经费预算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院(或专业群)和平台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创新“放管服”管理,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科技平台的立项包括立项申请、审批、计划实施等,不同类型的科技平台实施不同的立项模式。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科技平台的立项与建设遵循相应主管部门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 校级申报与立项条件

(一)校级科技平台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专业群或本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规划需要,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科技平台及其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处于省内外领先或者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科研特色;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

(二)平台负责人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具有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平台成员中固定科研骨干不少于15人,与其他校级平台成员重复率不高于40%,且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来自行业企业技术人员。

(三)国家、省部和地市级科技平台的申报,原则上应在校级科技平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四)校级科技平台要有明确的校外合作单位及校内依托单位;学校鼓励校企共建科技平台,校企共建应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条件,应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共建各方责任、义务、权力及利益。

第八条 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国家、省部和地市级科技平台在校级平台基础上单独或联合申报,由科研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

(二)校级科技平台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遴选。平台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技平台建设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推荐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获批准的校级科技平台须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技平台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是拨付建设经费和验收评估的依据,也以此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审定。

(三)校外企事业单位出资在我校共建校级科技平台,由校内相关依托单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科技平台以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立项建设。

第九条 学校每2-3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每次立项不超过6个,每年组织一次校级科技平台考核。校级科技平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周期结束考核良好以上的校级科技平台,直接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考核结果为合格,重新申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校级平台资格。承担“双高计划”创新平台建设周期与“双高”项目建设周期一致。校级平台申报地市级、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平台成功后,建设期满后按照相应级别科技平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科技平台的组织申报、协调、运行情况检查等管理工作。省级及以上科技平台设1名专职科研岗,本办法之前授牌的省级科技平台可参照本办法根据业务需求适当执行。

依托部门负责落实校级科技平台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配备,组织协调校级科技平台申报更高层次的平台或项目,协调和提供科技平台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配套和后勤保障,会同科研处对校级科技平台进行考核、评估与验收等相关工作。另外依托二级学院对平台申请书或任务书内容要开专题党政联席会议,申请书及任务书党政负责人双签。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科技平台建设,在人才引进、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用房等方面按相应规定给予重点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

校级以上科技平台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运营管理,未规定运营管理机制的,按校级科技平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平台负责人负责制。科技平台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平台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人才聘用,经二级学院、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落实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开发与服务、对外交流等。

(三)负责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实施,对研究方向、业绩成果等总体负责。

(四)制定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平台年度考核和验收工作。

(六)负责平台建设经费报销审批,积极筹集科研经费。

(七)支持和配合基层党组织做好平台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平台可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印章,未经审核批准,不得私自雕刻印章。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科技平台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短期聘用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人才聘用方式。

(一)固定或专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学院(部/所)和相关教师兼任;科技平台与学院(部/所)及相关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科技平台所聘请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行业专家,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学校审批:

科技平台提交聘任申请(含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及聘任协议等附件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到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并会同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

(三)科技平台所聘请的校外兼职人员应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不得以平台名义从事与科技平台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我校名义或我校正式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四条 校级科技平台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合理设立研究岗位,由科技平台负责人从校内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其人事归属关系不变。科技平台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学生培养。

第十五条 建设周期内平台负责人根据任务书的建设内容积极组织平台建设工作,并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与验收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平台应根据研究方向对外推介,服务中小微企业,吸引国内外同行参与学校科技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可以发布开放课题,活跃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科技平台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包括平台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等),重视和加强资源与信息共享。省级及以上平台在校园网主页有专题网站,校级科技平台在科研处网站或所依托的二级学院网站设置链接端口,作为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对外推介。

第十八条 科技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在本科技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产权均属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还应标注本科技平台名称;奖励申报、专利申请、研究成果转让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合我校科技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管理。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科技平台的专项建设和运行经费,上级管理部门有管理办法或指定用途的,从其规定,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参照本办法执行。

科技平台运行经费学校实行分类支持,若上级主管部门有经费资助,则学校按如下方式配套:国家级科技平台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1: 1.5比例进行配套;省级科技平台按照实际到账资金的1:1比例进行配套;地市级科技平台按照实际到账资金的1:0.5比例进行配套;配套上限为100万。

若上级主管部门无经费资助,每个建设周期,学校按如下方式资助:国家级科技平台资助100万元个/周期;省级科技平台资助50万元个/周期;地市级科技平台(含校级)资助30万元个/周期。

我校教职工为非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科技平台(不含无经费平台),按实际到校经费进行配套,配套比例按上述的50%进行预算。平台配套经费在建设期内分年度拨付,年度检查建设成效,是下一年度拨付的主要依据,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使用完。

科技平台必须根据科技平台运行经费开支范围的要求,在学校制定下年度财政预算之前(以财务处通知为准)向科研处填报科技平台运行经费使用预算,没有填报运行经费使用预算的不下拨基本运行经费。

第二十条 科技平台校拨运行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参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经费支出条目报销。

(二)新增平台开支范围

1.平台及其网站的日常行政、管理与运行费用;

2.为更好开展平台工作,可以向外单位开展开放课题研究工作,开放课题经费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30%;

3.科技平台聘用校外人员费用可从平台经费中支出,支出标准可参照学校流动岗位管理办法执行;

4.平台不列支管理费,验收评审等事项由各自平台独立支出。

5.平台建设取得收益的分配按相关办法执行,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三)其他科技平台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四)平台经费审批实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科研处负责资金预算和协助年度审计工作,依托建设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监督、协调。新建省级及以上科技平台,其平台负责人按校内独立二级科研机构履行签字权限和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科技平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新建省级及以上平台由科研处牵头,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配合组织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学校综合考核加分依据,考核结果也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地市级和校级平台由平台负责人提交自查报告,科研处和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合理配置后续科技资源的依据。若发现平台未按规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终期验收。平台建设期满,提供验收总结报告和科研成果,科研处对科技平台组织第三方专家验收,重点验收平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地市级及以上平台验收后的奖励部分由平台主持人提交分配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各类国家级、省级科技平台的考核与评估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校级平台验收良好条件。纳入学校“双高计划”建设平台的验收,以“双高”任务书为依据且不低于校级平台的优秀验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校级平台验收结果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备条件(验收合格)

1.有完整的平台建设管理制度和宣传网站链接,平台有固定研究办公和研发场所。所有校级平台需要依托1家以上企业合作。

2.平台建设已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大于平台研发投入(总预算),有量化指标数据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平台承担人才培养和学术研讨活动,建设期面向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技能培训讲座不低于48课时或相应公选课1门;举办学术研讨1次以上。

4.取得以下三项以上标准性成果:获得省级校外竞争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市级项目2项以上;横向到账经费累计10万元以上;成果转化或技术交易额10万以上;服务中小微企业不低于3家;三类以上科研论文10篇以上;行业/企业/地方标准3个、专利3件。

(二)选备条件,除合格条件外,满足第1-3项中1项为优秀;或4-13满足7项为优秀,5项为良好。

1.建设周期申报并立项省级及以上科技平台。

2.建设周期牵头联合制定行业/区域/国家标准1项以上。

3.建设周期推动学校专利转化5件以上。

4.建设周期申报立项地市级科技平台。

5.鼓励校企共建科技平台,并且企业投入不低于学校资助。

6.平台建设已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是平台研发投入的两倍(总预算),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7.技术到账额20万以上(含横向课题、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

8.申报立项省级以上校外竞争性纵向课题2项以上(含联合申报项目)。

9.公开发表二类科研论文3篇以上(含所有团队成员,论文单位有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和平台名称即可)。

10.到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量不低于10家。

11.积极承担政策咨询类课题,咨询报告达到5万字以上,并有明确的采纳证明。

12.制定企业标准10个以上、授权专利3件以上。

13.建设期内,平台成员均开展技术服务;或引进高水平流动研究人员2人以上(每人累计为平台建设工作时间2个月以上);或平台人员赴国内外开展学术交流2人次以上;或开展行业培训达30人次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承担国家“双高计划”建设的新建创新平台纳入本办法管理,“双高”新建平台按专项资金预算、其他按省级无经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技平台验收,平台成员所提供的所有成果不能和校级科研团队建设成果重复申报。

第二十八条 平台级别认定标准为:省级及以上平台原则上属于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承担“双高计划”创新平台属于三类科研项目;地市级或校级科技平台属于四类科研项目。成员排序以任务书为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