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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稿:吴庆国 审核: 审核人:刘育红  发布日期:2021-11-04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服务,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高学校科技服务水平,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安徽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皖政办〔201777号)、中共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芜市办〔201745)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其他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合作研究、委托研究,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得的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没有科研经费分配权的部门按合同约定提供的科研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属于非财政拨款性质,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由项目承担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进行使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团队通过校属“两仪所”等产学研平台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以推动创新项目的实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四条 科研处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二级学院(部、所)为二级管理单位。凡我校在职人员获得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者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校内其他部门无权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任何科技合同和承办相应业务。

第二章 合同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 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以合同作为立项及项目管理依据 ,科研处在委托方按合同拨入经费到学校指定账户后,发文立项并将其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同时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报科研处备案。合同的拟订需遵守以下原则:

1.合同应使用科技部统一印制的科技项目合同范本(详见科研处网站下载专区-四技服务栏目),或经委托方和承担方双方协商拟订,但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合同 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应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经费支出(包括经费支出项目及所占比例)、双方负责人、协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涉密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

3.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对约定内容进行调整,需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合同的签署

1.我校横向合同统一使用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经审核同意后在合同上加盖“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章”。

2.合同一式四份,除委托方和承接方代表各留一份外,另两份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两周内,由项目负责人分别报学校办公室和科研处存档。项目负责人同时需在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履行项目申请和登记程序。

第七条 相关责任

1.项目负责人是合同履行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对相关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2.二级学院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可行性、经济效益,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

3.科研处组织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

4.对于额度5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由科研处咨询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对于5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项目合同,由学校法律顾问、科研处、财务部门进行会签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学校权益、风险责任、知识产权条款等。

5.在订立、履行合同和项目管理过程中,若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凡在合同中确定拨付我校的项目研究经费,一律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财务处按项目管理需要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横向科研经费以到达学校帐户数额为准,不包括外拨给协作单位或为委托单位购置设备的经费支出。

第九 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所有费用的预算,横向项目经费使用应执行合同中的约定。所有人员经费支出,均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除外协经费、业务招待费外,其它预算项目可以打通使用,但车辆使用费不包括过路费和加油票。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预算并按学校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前提下,经费支出按照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其中:

1.两万元以下(不含两万),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院部)负责人审批。

2.两万以上(含两万)至五万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院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共同审批。

3.五万以上(含五万)至十万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所在部门(院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十万元以上(含十万),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院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研发失败或结题验收不通过或因故撤销、终止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及团队负责人按如下办法处理:

1.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由学校组织第三方对项目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校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由团队负责人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需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超出合同约定周期,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

1.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统一按规定办理。

2.获得免税的成果转化项目,由个人办理。

3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结项与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经委托单位鉴定的横向项目,凭委托方的验收凭证或《委托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可直接到科研处办理结题。

第十六条 申请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申请书》(附件2)、《委托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附件3)、经费使用记录(财务处盖章)、有关研究成果等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后,科研处将以下情节记入团队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 

1.项目完成与结题情况;

2.与委托方、团队内部及学校合作的和谐度、满意度;

3.有否弄虚作假、偷逃税行为。

第十八条  除合同约定外,技术开发类项目取得的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学校科研处同意,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它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与学校科研处商定,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签订委托书。所得收益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该注重将横向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案例,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科研处备案及经费汇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各类横向项目,学校按相关规定纳入个人及二级学院绩效考核,并在职称评审及其他奖励中予以认可,否则不予承认。

二十一 横向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含结题验收未通过),且不能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课题负责人须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两年内不得负责成担其它横向项目。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研发失败或结题验收不通过的,不受此条所限。

第二十 利用学校职务专利和技术成果对外承接的科研项目,按照横向项目管理履行相关手续,违者学校将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解释。原《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院办通[201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