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和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辅导员和班主任为认定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的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普通学生比例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困难等级和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九条 认定标准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或少数民族学生;
2.城镇父母至少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的学生;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5.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十条 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和审核细则如下:
1.家庭状况:如来自农村或城市,如来自贫困地区或灾区、城市低保户,家里的居住环境;
2.家庭成员经济情况分析:
(1)父母:工作与否,工作单位与职位,工薪数目(月);
务农:田地面积,种植作物,收入数目(年);
(2)兄弟姐妹:在学习的:现学习阶段(小学,初中,高中,本(专)科,读研,读博等),学费数目(年),是否有接受资助,是否有办理助学贷款;
在工作的:工作单位与职位,工薪数目(月),是否已婚;
待业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
(3)高龄老人:是否有退休金、养老金及医疗保险,是否有生活补助等;
3.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分析:
(1)是否有病人:病人是否是家庭的经济来源支柱;
(2)医药费数目:有没有医疗保险,是突发还是长期需要治疗的;
有以上情况者必须出示有关病例和医院证明。
4.家庭经济压力分析:
(1)学费筹措途径:有没有交清学费,学费是借的还是生源地贷款,写清借款和贷款的具体数目;
(2)家庭生活消费情况:
A.家庭主要靠什么收入来维持生计:如父母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大概是多少;家里务农的,种植规模有多大,种植作物是什么,每年收益大概有多少等。
B.家庭有没有突发事件:包括与自身生活关系紧密的对家庭经济状况起决定性作用的成员去世、家庭成员得重病因此而来的巨额医疗费、父母下岗、其他如参与传销或者生意场上导致的赔本、破产,自然灾害等等。
5.个人生活消费行为分析:
(1)是否购买使用高档手机或其他高档电子娱乐产品;
(2)是否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有没有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行为,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等现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发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提交班级评议小组,由评议小组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一学年度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再次提交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等方式进行。通过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对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逐个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对认定等级存在疑问或申请人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提出异议,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复议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形成汇总材料,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完成后,公布认定结果并将认定数据录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二级学院将所有认定材料规范存档保存,并由专人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八条 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若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取消其认定资格,并通报批评;如若以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方式获得认定资格并享受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资助,并追回相关奖助学金,涉及违反纪律的,按学生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已被认定和已获得贫困生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手机、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奢侈品,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
2.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
3.有吸烟、酗酒、沉迷网吧等不良生活习惯者。
第二十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在认定工作中发现存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将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