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体系,规范资助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1、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或相关证明。
2、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失去经济来源的学生。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二、减免额度。
减免学费额度分为全部减免和部分减免。只减免学费部分,不包括住宿费、书本费等杂费。
三、减免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证明材料和学生困难情况的审核,并提出建议减免额度;
3、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并报学院领导批准。
四、其他事项。
1、学费减免申请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每年九月学生提出申请,十月底前办理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2、各二级学院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提醒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同时,严格把握学费减免的条件和标准,准确掌握学生的真实困难情况,认真审核申请材料。
3、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