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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稿:沈绍中 审核:沈绍中 发布日期:2022-09-14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等因素分配。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的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级教育部门。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享受助学金后铺张浪费、高消费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助学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