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和4000元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沉迷上网等不良嗜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每年9月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1.专业(班级)评议。专业(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情况,按规定评议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资助名单须在专业(班级)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定小组。
2.学院初审推荐。各学院对本院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选,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由学院学生资助评定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名单及档次。资助名单及档次须在本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审名单进行汇总,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名单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享受助学金后铺张浪费、高消费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助学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