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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稿:夏玲 审核:夏玲 发布日期:2014-10-27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扶困优先、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未经学校同意和组织的打工行为,包括学生的校外打工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其责任与后果由学生自负。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学生宿舍和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人力资源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申请、审核以及薪金标准的制定,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的资金管理和报酬发放。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流程:

岗位设置由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同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岗位设置要求:

1、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2、工作岗位要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学生助理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临时岗位于用工前一周内)向人力资源处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条件:

1、自愿参加勤工助学;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学有余力。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原则上只能安排临时岗位;

4、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陋习,身体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如实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向用工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生因故不再参加勤工助学,应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岗。对擅自离岗、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学生,学校有权扣发其相应的薪酬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工部门应将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信息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用工部门在录用时应遵循“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应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用工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奖惩等内容,协议书必须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培训、管理、考核。用工部门必须在学生上岗前进行包括安全教育、岗位要求、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的短期培训。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薪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同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量和考核结果计酬。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及实际任务量和工作效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薪酬由用工单位造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按财务制度报批。薪酬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