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诚信体系,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促进合同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相关规定和我院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条 诚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诚信评价管理的领导小组。
组 长:校领导
副组长:校分管领导
成 员: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监察审计部门、财务处、总务处、实验实训中心、现代信息中心、图书馆等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成 员: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总务处、实验实训中心、现代信息中心、图书馆负责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评价体系: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及评价主体
(一)诚信评价的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或货物与服务类供应商。
1、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是指: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师。
2、货物与服务类供应商是指:向政府采购人(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采购代理、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信息咨询、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诚信评价的内容为评价对象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三)诚信评价的主体为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
1、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
2、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总务处(基建办)、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现代信息中心;
3、使用部门: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教学院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收集和整理评价对象评价信息,作出诚信评价计分,报校领导批准后,上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 评价小组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等3人及3人以上组成,评价小组将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公管〔2014〕2号】文件规定对项目对象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价主体在评价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客观、审慎等原则
第九条 在诚信评价管理工作中,各评价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或标准计分、应当计分而不予计分或者超出范围予以计分、计分错误的;
(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评价信息的;
(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评价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对代理机构的评价参照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