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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稿:娄洁 审核: 审核人:孙晓雷  发布日期:2022-10-14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我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遵循类型教育规律,夯实职教本科建设基础,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体系,形成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校的重大学术问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由代表本校各学科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校学术委员会辅助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条  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学科发展方向、科技发展规划、各学科科学研究方向等重大学术问题,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六条  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负责评定各类科研成果,审议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对学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与科研骨干教师进行资格论证、学术指导与评估,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负责审议和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组织校一级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境内外的学术交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校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以及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学术问题。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会议原则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由校长和主任委员商定,不定期召开。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030人左右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的校内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学校另行补聘。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处负责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长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增补委员或邀请有关专家及学校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科研人员中选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中青年委员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为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全院的整体学术水平而努力工作。如果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校学术委员会可提请校长解聘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的办学方针、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方向、重大科研项目评审及学术专著的撰写和出版等提出建设和咨询。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